第二百七十四条 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六十日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
现在,规则开始慢慢收紧——先是版权,再是芯片,现在又是 API……谁在制定规则?谁受益于规则?谁一边打着人类的旗号,却滥用规则谋求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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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收货人应当在非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七日内或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向承运人提交书面通知;未提交的,适用前款规定。,更多细节参见服务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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